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27日,驳回李建平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图为宣判现场。(图取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呼和浩特17日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周二依法,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前书记李建平执行了死刑。李建平案在2019年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涉案金额30亿余元人民币(约18亿3300万令吉)。

现年64岁的李建平在196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人,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李建平在2011年3月就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8年9月被查,2019年8月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根据央视网,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今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临刑前与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亿3700万余元人民币(约8亿7800万令吉),其中2亿8900万余元人民币(约1亿7658万令吉)尚未实际取得。

此外,李建平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亿7700万余元(约3亿5255万令吉)。他还挪用公款10亿55000万余元(约6亿4460万令吉),其中4亿400万余元人民币(约2亿4684万令吉)案发前尚未归还。

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法院又指,李建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称,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下属企业当“钱袋子”“提款机”

根据澎湃新闻,李建平被查后,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全区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迷失初心的代价》,通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教训警示。其后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透露:上述教育片一开始就介绍了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李建平案。

李建平在被留置调查的当天,按照计划还有一笔巨额资金即将转入其个人设定的账户,由于布控及时未能得逞。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2月披露,自2011年3月至2018年9月被通报,李建平在担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7年里,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钱物开始,到后来穷尽所能将手中权力充分变现,金额从几万、几十万,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

李建平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

他也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

李建平还被指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

用“石头剪刀布”决定公司高管

据指,他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而自己实际操控,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为了扰乱监管视线,李建平以某酒店3名服务员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更为荒唐的是,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李建平竟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第一名董事长、第2名总经理、第3名监事长。

调查发现,李建平随意设置大大小小的空壳公司数十家,其中既有明面上的总公司,也有掩人耳目的一级、二级、三级子公司。在他直接策划和授意下,这些公司相互揽项目、做生意,大量国有资金在其间频繁流动、暗度陈仓,最后被挪作他用,意图“钱生钱”。

据李建平供述,除部分钱款用于赌博外,其余大多被用于购买收藏名家字画、古玩玉器、黄金珠宝、名贵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类名酒达数万瓶。

廖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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