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法新社档案照)

(香港12日讯)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7人,早前就一宗发生于2019年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定罪上诉,香港终审法院周一宣判一致驳回上诉,维持有关定罪。

中新社报导,本案7名上诉人分别为黎智英、何秀兰、李卓人、梁国雄、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案情指他们涉嫌于2019年8月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的公众集会,被控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一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

经审讯后,上述人士原被裁定有关罪名成立,被判囚8个月至18个月不等,当中3人获缓刑两年。他们曾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定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

7人早前再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院张举能等5人人审理,终审法院周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

香港电台报导,上诉一方引用英国最高法院的案例,争议下级法庭错误地忽略应用“执行相称性”,在评估定罪及干预享有基本权利之间是否相称。

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在判词中强调,香港和英国在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处,两地在评估限制的相称性时,可能会出现不同考虑。

薛佩菱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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