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随意公开个人资料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指责,可能会触犯《1967年毁谤法令》或违反《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槟城4日讯)不管是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资料或照片,抑或未经同意就转发他人的个人资料或照片,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皆可能触犯法律而挨告。

随著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人都可拿起手机拍照、录影,更可随时上传相片或影片到社交媒体。

遇到不公之事,不少人宁愿偷拍下来,再以正义之名放到网上让大众审判。

由于网络的匿名特性,网民无需表明真实身份便可畅所欲言,尤其是在面子书最常见的“吹水站”群组,每天有不同的贴子等待民众公审。

网民可肆无忌惮发表见解,甚至随意公开他人资料,要其他网民帮忙“起底”,并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再加以攻击,最终演变成网络上的口诛笔伐,让当事人陷入难以估计的回响和后果。 

容易变成网络霸凌

一名不愿具名的刘先生表示,其亲人的丈夫由于向大耳窿借钱,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从家乡“跑路”到吉隆坡,尔后在面子书的群组上,发现已被网民公开资料,并指他是老千。网民发起群众力量,促他尽快现身,甚至公开其亲友照片,让无辜家属也被牵涉其中。 

他相信这是阿窿的一种追债新模式,也在很多吹水站发现很多类似的贴子,指“某人是老千”,要他们现身以对,更公开他们的生活照,让其家人也被标签为“老千”的同党,导致孩子到学校上课都被同学指指点点。 

他说,网络的发达,导致很多人滥用这些群组来发布一些贴文,如张贴友人照片和资料在社交群组上,表明要帮朋友找对象、有者可能会滥用民众的同情心,在不同群组要求捐款或寻求帮助、有者则细说自己遇到的事故,要求网民一同“评理”或讨伐某人。

他表示,把别人资料放上网络,已形成一种“公审”的现象,进而演变成网络欺凌,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其日常生活将受到滋扰,严重者将造成心理创伤及压力导致自杀身亡。

网上诽谤恐吓皆受对付

执业律师林文明表示,在网上随意公开个人资料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指责,可能会触犯《1967年毁谤法令》或违反《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林文明律师表示,在网络涉及毁谤、恐吓或泄漏他人资料,是违法的,或会挨告。
林文明律师表示,在网络涉及毁谤、恐吓或泄漏他人资料,是违法的,或会挨告。

 

他指出,一旦社交媒体被滥用,以进行毁谤、恐吓任何人,包括留言的网民,是将会受到民事(个人)或刑事(警方)采取的法律行动对付。 

他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若该贴子的内容有恶意的攻击,或与事实不符而造成毁谤成分,那当事人可以去报案。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民众没有权利向他人采取恶意的人身攻击,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影射他人或公司都属于毁谤罪行。”

他指警方可援引毁谤或损害他人名誉的相关法令调查有关留言者,包括将涉及者提控上庭。

另外,他说,如所发布的内容出现威胁或恐吓他人的字眼或行为,也已构成另一项罪行。受害者可针对该内容报警,再交由警方决定是否受理及开裆调查。 

他也指出,针对《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该项法令皆在管制商业教育中的个人资料处理、使用及储存方式,使所有个人资料使用者需要在使用个人资料前,征求有关资料拥有人的同意。 

他解释,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下,在网上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如银行户头资料、姓名、住址、相片、身份证号码、健康资讯、电邮、闭路电视影像、病例等,已违反相关法令。 

无论如何,他说,基于大多数在网络上攻击他人者都会选择匿名方式,因此,建议受害者可先报案,再向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投报,并由该委员会展开调查。

网络公审双面刃

网络公审犹如双面刃,你若其身不正,即使企图公审他人,也可能反被公审。

早前面子书上出现一则贴文,某间咖啡馆的业者,截屏贴出顾客在其面子书上的评语,并为此解释当天招待不周的原因,引起许多网民的反弹。

有者认为顾客有权给予店家任何好或不好的评语,业者如此公开顾客的评语,如同让网民进行公审。 

业者的做法让某些网民认为业者不专业,甚至扬言不再去这间咖啡馆消费,但也有人替该咖啡馆业者打抱不平,认为对方服务态度佳等,形成两极化的局面。

到底网络是促进沟通交流工具,还是攻击及伤害别人的武器呢?

民众黄锦俐受访时表示,本身很少在网络上批评或指责任何人,因为网络上的资料未必全面真确,甚至有人蓄意误导或另有所图。

“单凭公审者的片面之词,未经查明就以表面来断定当事人有罪,并不公道。” 

她说,为了避免成为网络公审的帮凶,她鲜少参与网上讨论,并时刻保持理性客观的想法,避免因一时意气,对他人进行判断,形成未审先判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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