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日讯)香港女星张柏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指称张柏芝涉收取预支的4176万元(约2213万令吉)片酬后,并未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合约。案件今日于高院开庭审讯,余出庭作供,称张柏芝会称呼自己为“契爷”,在张受离婚一事影响后,他曾建议张建立“好妈妈”和“女强人”形象、日后再成立自己工作室,张柏芝后来则提出由余当自己的经理人及想余为她寻得4000万元(约2120万令吉),用作处理物业。

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今由大律师严斯泰代表;被告张柏芝,今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

根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原告方今传召余毓兴出庭,余采纳其证人陈述书内容,并接受辩方盘问。余的陈述书提到自己与张柏芝的父亲为多年好友,在案发时段前,他和张柏芝已相识,而张柏芝亦会称呼自己为“契爷”。辩方盘问则指,张柏芝在2011年以前从不认识余,也不会称呼余为“契爷”。余不同意。

辩方续指,最初张柏芝本人没有接触余,而是她的助手先接触余,并询问余有没有方法为张柏芝寻得4000万作物业用途;相关经理人合约亦是余先提出,并非如余的证人陈述书所称当时因对张柏芝的处境心生怜悯才决定帮助对方,而是纯粹商业考虑。余不同意。

余又供称,2011年张柏芝已受离婚一事影响,她曾向自己谘询意见,初时余建议张柏芝建立“好妈妈”、“女强人”形象及日后成立自己工作室,而张柏芝后来在7月7月则提出由余当自己的经理人,及找方法令她获得4000万元。余指他的资金当时都在中国,所以接触博纳影业集团的于东,而于东则要求签署两部电影片约,以作保障。

法官欧阳浩荣关注到,余称张柏芝会签署经理人合约,与该4000万元无直接关系。余则称,因为张柏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当经理人,又指当时有张柏芝指出,于东仍未能确认能提供该4000万元,但张柏芝已表示一定会签署经理人合约。

入禀状指,余毓兴与张柏芝于2011年7月签订为期8年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余先支付4000万元片酬予张,要求张需参演4部指定电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签订《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预支276万元片酬,要求张须额外接拍两部电影。惟张柏芝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导致经理人及公司蒙受损失,要求张作出赔偿至少1276万(约676万令吉)元,并公开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帐目。

蔡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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