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4日讯)已故前砂拉越州元首敦泰益玛目家族的砂拉越日光集团(CMS)股份纠纷案有了新进展。上诉庭今日以二比一,驳回了泰益两名儿子申请撤销拉戈古迪泰益及兴业银行上诉的动议。
这意味著,已故泰益玛目的遗孀杜潘拉戈古迪泰益以及兴业银行(RHB),可以继续就高等法院早前拒绝将此案移交至伊斯兰法庭的裁决,在上诉庭进行正式的上诉聆审。
由上诉庭法官拿督宛阿威阿都瓦哈医生、阿末卡玛麦沙希及慕尼安迪组成的三人小组审理了此上诉案。其中,宛阿威和阿末卡玛支持大多数判决,慕尼安迪则持异议。
大多数判决认为,由于拉戈古迪泰益和兴业银行的上诉涉及各方的核心权利,包括司法管辖权以及起诉人的诉讼资格问题,因此应允许上诉程序继续进行。上诉庭因此驳回了答辩人的撤诉申请,并判处答辩人需为这两宗上诉各支付2万5000令吉的诉讼费。
持异议判决的法官慕尼安迪则认为,高等法院此前做出的裁决属于中间裁决,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这类裁决是不可上诉的,因此上诉不应被受理。
随著今日的大多数判决,上诉庭将另订日期,正式聆审拉戈古迪泰益及兴业银行针对高等法院拒绝将纠纷移交伊斯兰法庭而提出的上诉。
这起民事诉讼是由泰益玛目的两名儿子,即拿督斯里苏莱曼阿都拉曼以及拿督斯里莫哈末阿布贝基尔提起,他们将继母拉戈古迪泰益及兴业银行列为被告,旨在挑战5000万股砂日光股份的所有权与转让。
去年4月17日,高等法院法官拿督亚历山大萧(时任司法专员)裁定,民事法庭有权审理这起股份纠纷案。当时,拉戈古迪泰益与兴业银行提出初步反对,主张本案涉及“婚后共同财产”,理应由伊斯兰法庭审理。
然而,亚历山大萧法官驳回了被告的反对,指出管辖权问题并未在被告最初的答辩书中提出,而是在申请撤销诉讼的口头陈述中才首次提及。
原告苏莱曼和阿布贝基尔指控,上述5000万股砂日光股份,是在他们已故母亲拿督巴丁宜莱拉泰益的遗产中被非法转移。莱拉于2009年去世前,持有1亿1100万股砂日光股份。
亚历山大萧法官也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泰益玛目曾对莱拉泰益的遗产提出过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且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人或文件来支持这一说法。因此,法官判定该纠纷属于民事法庭管辖权,允许案件在高等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