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日讯)21年前透过律师事务所购买的土地,地主经过多年的法庭审讯、给予对方多次的通融,却一直被他人免费占用,地主获得法庭发出的强制执行令后,于11月29日强行拆除建在该土地上的房子。

被强行拆除的房子,建在该土地上约有30年。于1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地主的代表律师刘礼宾、警察、电力局人员、乡村水务局人员、法庭法警(负责执行法庭发出的庭令和程序,确保法庭秩序和安全)等人与居住在该屋子内的人士进行交涉后,同意给予时间,让他们搬离属于他们的物品。

拆除工作于当天下午1时30分开始进行,大约1个小时候完成拆除工作,地主终于解决了多年的困扰,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

是名张姓女地主的代表律师刘礼宾今向记者表示,此案曾多次入禀法庭,从高庭、上诉庭、再到联邦法院。虽然地主都获得法庭宣判是该土地合法的持有人,但对方却依然穷守不让,多次入禀法庭申请拿回该段土地,但都是败诉。

据了解,大约在1990年,是名屋主严氏(译音)和另名王氏(译音)向当时的代议士Wan Madzihi,以4万8000令吉购买该土地,但并没有在土地测量局进行任何易名手续等。

现任地主,也就是此案的张女士是在2002年向该名代议士,以13万令吉购买该土地,并透过律师查询土地测量局的相关资料时发现,该土地除了还欠银行贷款之外,并没有其他约束,包括割名手续等。

因此,张女士就透过律师赎回该土地的地契,唯在办理割名手续的时候,发现该土地被他人申请了冻结令(Caveat),即在法律范围内防止在土地上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交易。

此案第一次入禀诗巫高等法庭是在2003年1月9日,当时的起诉人是严氏和王氏,答辩人为原地主,即已故的代议士Wan Madzihi。但过不久后,原地主被判入穷籍,其产业由报穷司接管。

经过多年的审讯,于2008年,法庭宣判基于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法庭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要求具体履行的法令不适用,该土地的持有权应属第三方,也就是现任的地主张女士。

律师表示,于2009年成功将该土地割名为张女士拥有。

严氏和王氏相信是因为不满是项判决,第二次将土地诉讼案入禀法庭。基于同一土地诉讼案,无法进行两次判决,因此该土地持有权继续维持判为张女士和友人。

前者两人事后在2016年6月上诉至上诉庭,但败诉。两人于2017年5月向上诉法庭申请准令(Leave),以便上诉至联邦法院,但并不获通过。

刘礼宾表示,其当事人(张女士)较后也向法庭申请该土地的执行令,于2017年11月10日获得法庭批准的执行令后,给予对方在21天内须搬离该土地。

严氏和王氏在2017年12月第三次将案件入禀法庭,依旧坚持该土地的拥有权是属于他们的。

后来,在2018年8月时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在同意令(Consent Order)下,严氏须在14天之内搬离该土地,并赔偿张女士2万令吉损失费。

律师指,事后因为各种因素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直到2022年地主张氏发现对方又再次向土地测量局申请了冻结令,不过事后对方透过律师撤销该冻结令。

刘律师表示,是名屋主(严氏)透过律师向其当事人表示,待过了今年的农历新年后会搬离该片土地,张女士也愿意给予通融。

直到今年10月,张女士依然发现该屋主依然未搬离该土地,于是在今年11月9日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令,驱逐占用该土地的屋主及其家人。

是项申请获得法庭批准后,透过法庭法警将法庭庭令递送至是名屋主,他须在14天之内搬离该土地。

直到前日(11月29日),建在该土地上的房子才被强行拆除。

刘修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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