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针对企业面对资深员工表现下滑但薪资仍高的情况,大马法律支援协会主席黄康贤律师表示,如果雇主不愿承担裁员赔偿等成本,而选择冷处理,将这名员工边缘化或调派至偏远地点等方式逼迫其辞职,这些做法其实已构成不正当解雇。

他说,若发现员工的表现未达标,雇主可先发出改进信,列明需改善之处,给予其改善空间。

黄康贤今日受邀坐客爱FM与《东方日报》合作的电台节目《爱东方聊天下》的节目时指出,雇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以人性化态度看待员工多年来的付出,并从劳工合约出发,检视员工是否达成所订的工作绩效指标(KPI)或目标表现。

“马来西亚法律不允许雇主单方面降薪,除非获得员工同意,且合约中有明确条款说明特定情况下可调整薪资。”

他坦言,即便员工当时同意降薪,若日后在劳资纠纷中员工主张当时是被迫同意,也可能影响雇主立场。因此,他建议一切变动都应有完整书面纪录,避免未来争议。

解雇与裁员程序不同

在解雇与裁员方面,他指出,两者在法律定义与程序上有所不同。裁员需基于正当理由,如经济压力或部门冗员,并遵守“最后进先出”原则(Last In First Out)。

反之,解雇则需经过书面警告与调查程序,唯有严重违规行为如盗窃、重大失职等,才可即时终止聘用关系且无须赔偿。

“雇主若欲解雇员工,必须确保对方确有错误行为并犯错至少三次,或涉及严重失误。如果在多次发出警告信后,员工表现仍未见起色,雇主方可考虑终止聘用关系。”

“若仅因员工表现不佳而不愿继续聘用,却不愿承担裁员赔偿等成本,而选择冷处理、边缘化或调派至偏远地点等方式逼迫其辞职,这些做法其实已构成不正当解雇。”

员工隐瞒怀孕可终止聘用

另一方面,针对雇主聘用新员工后才发现对方怀孕的情况,黄康贤指出,这涉及面试过程中的问答纪录及诚信问题。

他表示,若雇主在面试中曾询问员工是否怀孕,员工却蓄意隐瞒并在文件上填报不实资料,雇主可于试用期内依法终止聘用。

“然而,若雇主从未提问此事,或已知员工怀孕仍决定录用,该员工即依法享有90天的有薪产假,雇主不得以怀孕为由剥夺其权益。”

黄康贤补充,试用期长短一般为三个月,但视企业需求亦可延长至六个月。

他续说,若雇主在三个月试用期届满时仍无法确定员工是否适任,应正式发函通知延长试用期,并于合约中清楚列明相关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爱东方聊天下》
嘉宾:大马法律支援协会主席黄康贤律师
主持人: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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