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互联网的普及化,越来越多网民通过社交网站抒发己见,但网路的虚拟性在扩大了言论自由的当儿,也催生了网络造谣及传谣的行为。

本期“东方上爱FM”就邀请到了余家福律师,一同来谈谈大马法律在应对网络造谣事件的规范。

究竟怎么样的言论,才会被定沦为网络造假、造谣、诽谤或是诬蔑呢?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余家福律师解释,只要被传播出去的讯息是不确实、恶意中伤他人名誉、藐视、不尊敬的言论,都可以被视为网络造谣。

他提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我国有很多的法律可以用来管制这样的造谣言论,如《1948年煽动法令》、《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诽谤法令,以及《刑事法典》。

他举例,煽动法令第4条文,就阐明初犯者将面对的刑法是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如果是印刷及出版法令第8A条文,刑法则是坐牢不超过3年,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是两者兼施。”

当询及法庭对于造谣事件惩罚的程度,余家福律师表示,这就必须视乎检控官是援引哪一个法令进行提控。

主持人苏进川提到,很多人都认为在虚拟世界中所说的话,其实可以不用负责任,可以随心所欲地要说什么就什么,要放什么照片都可以。

不过,他说,在网络上用词都必须非常小心,如果因为用词不当,会形成一种造谣外,更可能遭到别人的起诉。

此外,询及法庭的判决是否会根据起诉人的知名度,用作审判时的标准时,余家福提到,通常法官在裁决时,是会以起诉人的知名度作为考量之一,因为公众人物的名誉通常都比较重要。

转发谣言也有罪

“其次就是视乎谣言散播的严重性,要看有关言论被散播到多远,范围越大就越严重。然后还要看中伤的次数,是否每天重复又重复地在进行中伤的行为,这些都是法官在判决时,所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目前大马在管制网络造谣方面是否充足,他认为,大马在管制造谣言论方面的法律其实已经够多,目前欠缺的只是在执行工作。

余家福指出,将不实的资讯进行传播,无论是资讯的源头或是转发资讯的人,都是有罪的,因为这是在协助散播造谣的言论。

他建议,大家做个负责任的网民,在不能证实所接收到的资讯是属实还是造谣时,就应该立即删除,不要传播出去。

网络霸凌无形刀 调整心态挺过去

随著网络及通讯科技的普及化,使霸凌行为通过另一种方式呈现,例如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手机短讯等方式。无论是难以入目或令人尴尬的影像帖文,威胁恐吓、人身攻击、漫画,或性暗示的字眼,都会造成被霸凌者的精神伤害,加上网路世界容易一传十、十传百的特性,以及不易掌控传播途径,更大大增强了霸凌的杀伤性。

民主行动党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表示,大马或多或少都会有造谣、诬蔑的现象出现,因这是在网络世界里无法去避免的事情。

她指出,很多消息通过网络就会使事件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在网络上有很多未经确认的消息。此外,社交媒体如面子书,一个人可以开设很多账号,利用这些账号传播一些造谣的消息。

她认为,假如不幸成为网络霸凌的受害者,个人的情商管理(EQ)占了重要的一环。“这些都是别人的言论,我们很多时候很难100%去控制,所以很多时候个人的情商管理就变得非常重要。”

别人嘴巴管不住

“我觉得网络世界给了你很大的言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应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同时一些未经过核实的消息,大家就不要去煽风点火。”

日前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公布了该党的影子内阁名单,张念群负责女性和福利事务,身为反对党议员,她一直都面对著很多针对她不利的谣言。

张念群以本身经验分享到,“很多时候我都会接收到各式各样的语言伤害,然而,自己必须要懂得去调适。同时还要懂得,别人的嘴巴是管不住的,所以自己的心理建设一定要够坚强。”

嘉宾开讲:证据法修正颠倒举证责任

在2012年,国会已通过了《2012年证据法令(第二)修正案》,增设第114A条文,进一步加强保护国人免受网络霸凌的侵害。不过,该法案在当时,引起大马各界的巨大反弹。

余家福律师指出,大马的法律制度是根据英国法律,所有的律师在求学时都被教导一个宗旨,即“在证明一个人有罪前,他都是无辜的”(Everyone is hel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proved guilty)。在这样情况下,举证的工作在于检控官,所以我们都是以这个为依据。

“一直到国会通过了(证据法案的)增设该条文,任何人只要拥有煽动的刊物,或在部落格及伺服器等具有诽谤性内容的话,就必须要负责任。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当初账户被他人盗用。而这种就表明了,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有关人士已经被定罪。”

2012年证据法令修订后惹出风波,其中新增的第114A条文受到众多异议,这项从2012年7月31日起生效的第114A条文,被指颠倒的举证责任,恐影响互联网言论自由。

然而,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解释,政府在修订该法令时主要出于3个考量,包括政府有责任确保网络报导负责、避免国民成为网络恐吓及欺凌的受害者,同时确保“自由”必须与“尊重”并行。

余家福表示,只要一个人所发表的言论是真实的、是事实、不是造谣、不是恶意中伤他人名誉、不属于煽动、没有诽谤的成分,那就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意见。

开讲嘉宾:余家福律师
电台主持人:邓佩银、苏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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