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吉甲巴央州议员陈丽群

(芙蓉21日讯)针对森州务大臣依斯迈拉欣表示,州行政议员的委任只有在州务大臣建议下才能被终止,武吉甲巴央州议员陈丽群指出,这项说法有必要根据《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UUTKNS)的完整条文重新审视,当中“由统治者意愿决定”(at the Ruler’s pleasure)的表述不应被忽视。

陈丽群今日在面子书发帖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谁拥有更大的权力,而在于州宪法实际上究竟作出了什么规定。 

她表示,《1959年森州宪法》第40(1)条文,即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须依据建议行事,但同一条文也明确列明,“除非联邦宪法或州宪法另有规定。”

她指出,因此,若认为森州最高统治者只有在第40(2)条文所列明的情况下,才能在没有相关建议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并不准确。

她说,真正需要厘清的是,第38(5)条文是否属于第40(1)条文所指的例外规定。

陈丽群表示,第38(5)条文规定,除州务大臣以外的州行政议员,“须视统治者的意愿而任职”(shall hold office at the Ruler’s pleasure),这不仅是对委任方式的说明,也具体涉及州行政议员的任期。

“如果‘由统治者意愿决定’(at the Ruler’s pleasure)这一表述并未赋予森州最高统治者任何实质权力,那么便产生一个问题,即为何这一表述会被特别纳入州宪法?”

她指出,针对第38(5)条文是否意味著,每次终止州行政议员职务都必须以州务大臣的建议为前提,应回到条文本身的实际措辞来审视。

她也指出,第38(5)条文虽提及“依据州务大臣的建议”(on the advice of the Menteri Besar),但这并不必然意味著“只能依据州务大臣的建议”(only on the advice)。

她指出,如果制定州宪法者的原意是,只有在州务大臣提出建议的情况下才能终止有关职务,大可在条文中明确作出规定;然而条文并没有写“只有”(only)一词。

陈丽群表示,第38(5)条文涉及每名州行政议员个人的任期,因此必须与第38(4)、40(1)及40(1A)条文一并解读。

她认为,若断言在没有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撤销州行政议员委任便自动无效或不具法律效力,这样的说法过于绝对。

“从整体条文及‘宪法中的每一个字眼都应被赋予意义’这项原则来看,将‘任期由统治者意愿决定’(at the Ruler’s pleasure)诠释为对州行政议员任期具有实质效力,要比认为‘若无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该表述完全不赋予任何权力’,更具说服力。”

她指出,若各方在诠释上出现分歧,正确的解决方式应是透过合法的宪政及法律程序处理,而不是在有关法律问题尚未获得权威裁决之前,便先行假定其中一种诠释就是最终定论。

赖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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