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7日讯)希盟森州青年团发文告表示,《1959年森美兰州政府宪法》并未赋予州务大臣、州行政议会或州政府罢黜严端的权力,相关权力应遵循马来习俗、州宪法及四大酋长所须执行的宪制程序。
文告说,根据《1959年森美兰州政府宪法》第XVI(3)条文,司法与酋长理事会(DKU)针对马来习俗,以及涉及统治者选举、继承、罢免或职位空缺等问题所提供的意见,属于最终决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法庭受到挑战或质疑。
文告强调,这意味著司法与酋长理事会在涉及上述事项上拥有最终决定权,州务大臣及州行政议会不能凌驾或越过该机构的权限。
该组织声称,司法与酋长理事会此前已数次表明立场,认为由州务大臣签署的相关宣言存在瑕疵,并不符合森州宪法,因此不具合法效力。
文告披露,若州政府坚持认为有关4月19日的罢黜宣言合法,将产生重大的宪制矛盾,包括现任州政府及州选举结果的合法性也可能因此受到质疑。
“一个本身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政府,是否有权发布或签署这样的宣言?”
另一方面,文告也表示,森州宪法第10条已规定罢黜严端的具体程序,包括四大酋长必须进行“全面及完整的调查”(full and complete enquiry by the Undangs),并作出相关认定。
文告列出的罢黜理由包括严端出现严重及重大的缺陷,以致影响其任职资格,例如失去神智、失明或失语;其品行根据伊斯兰教法不允许继续担任严端;作出损害严端职位神圣性、尊严及地位的行为;或蓄意违反适用于严端的宪法条文及宪制责任。
文告声称,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严端已被证明涉及上述任何严重理由,更重要的是,有关“由四大酋长进行全面及完整调查”的程序从未进行。
此外,文告也质疑,若相关宣言确实由一些其酋长身份已经失效或受到质疑的人士签署,有关人士是否仍具备参与相关程序所需的宪制地位及权力。
希盟森州青年团因此认为,由于第10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及强制性程序均未获得遵守,任何试图罢黜严端的行动均存在宪制瑕疵,并不具合法效力。
文告强调,州政府并非决定严端地位的机构,任何州务大臣或行政议会成员都不能接管、排除或越过由马来习俗、州宪法及四大酋长所构成的宪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