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前雪州行政议员拿督邓章钦提议,雪州猪农可援引《联邦宪法》第8(2)条文,寻求司法裁定州政府不发出执照的决定无效。

邓章钦在面子书撰文称,根据《1991年雪兰莪猪养殖管制法令》第13(1)条文,赋权州兽医局总监以下权力:

(a)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发出临时执照;
(b)在任何时候修改或者改变,任何临时执照的条件或限制;
(c)在执照持有者违反法令、临时执照的条件或者限制的情况下,取消相关临时执照;

至于任何不满兽医局总监决定的人士,邓章钦指出,可在法令第13(2)条文下,于接获相关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州政府提出上诉。

“州政府相关的决定是最后决定,不能向法庭申请挑战、检讨或者上诉。”

他表示,这意味著雪兰莪兽医局一旦根据养猪法行使第13(1)条文的权力,拒绝发出或者取消临时执照,猪农可以在30天内向州政府上诉,若上诉不成功便不能入禀法庭去挑战州政府的决定。

“向法庭申诉的第一个障碍,就是如何解套养猪法第13(2)的限制,即种族横幅的决定是最后决定的条文。”

对此,邓章钦提出,猪农可援引《联邦宪法》第8(2)条文,指州政府在执行关于交易与生意的法律上,犯了宗教与种族歧视的错误,并要求司法颁布养猪法第13(2)条文抵触宪法。

“成功之后,才能要求法庭也宣布第13(1)条文抵触宪法,因此州政府及兽医局的决定无效,并谕令兽医局依法发出临时执照。”

惟他强调,这是其个人的法律看法,猪农还是要谘询执业律师的专业意见,并以执业律师的看法为准。

黄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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