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伊党中央法律及人权理事会驳斥大马律师公会批评公开鞭刑“不人道”的言论,指该言论“偏颇且缺乏法律依据”。 

该党指出,律师公会作为监督法治的机构,不仅未能基于学术和法律基础发表意见,还显现了明显的偏见,忽视了本地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规范。

伊党中央法律及人权理事会主席旺罗希米今日发表声明表示,《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355法令)并未明确规定鞭刑执行的具体场所,仅对鞭数进行了限制。

“因此,登嘉楼伊斯兰高等法院有权决定鞭刑的执行场所,只要不违反355法令的具体条款。”

他强调,伊斯兰鞭刑的执行过程与民事鞭刑有显著区别。

“伊斯兰鞭刑使用特制的藤条,以适中的力度施行,确保不造成身体伤害,同时符合宗教法规。相比之下,民事鞭刑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但却从未受到类似批评。”

他还表示,伊斯兰鞭刑在公众场合执行的核心原则在于教育意义,通过羞耻感劝诫受刑者及旁观者,避免重犯。

“若公开执行引发的‘羞耻感’被视为问题,那么是否所有可能导致羞耻感的刑罚,包括社区服务或监禁,也应被视为违反宪法呢?”

旺罗希米同时反驳律师公会指公开鞭刑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UNCAT)的言论。

他表示,该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是“任何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而研究已证明伊斯兰鞭刑既不会造成严重伤害,也不会引发重大精神痛苦,因此此论点并不成立。

他补充道,尽管一些伊斯兰国家已签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但包括新加坡、汶莱和印度在内的邻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因此马来西亚无须盲目跟从。

旺罗希米提醒律师公会,在发表意见时应更加审慎和公平。

“不应无视我国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和司法公正。”

他强调,在西方价值观与本地宗教法律产生冲突时,应优先尊重本地法律体系。

曾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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