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高庭允准一位妇女与结婚50年的丈夫离婚,其丈夫改信伊斯兰教,并与一位印尼籍穆斯林女子结婚逾24年之久。

妇女与丈夫今年均74岁,二人于1974年1月成婚,而丈夫在2000年7月改信伊斯兰教,并在一个月之后又与印尼籍穆斯林女性结婚。

丈夫在2021年5月,以改信伊斯兰教为由申请离婚,妻子则在3个月之后反诉丈夫通奸。

而高庭法官艾薇洛在本周一的书面判决中裁定,根据印尼女子孩子的出生时间,证明了丈夫与女子在婚前发生过性关系。

然而,艾薇洛法官仍然驳回了有关妻子因丈夫通奸寻求的离婚申请,她认为,妻子明知丈夫不忠却选择忍气吞声。

“妻子承认她知道丈夫的通奸行为,尽管她坚称自己是在几年之后,才知道丈夫与女子结了婚还生了女儿。”

她指出,即使婚姻出现了巨大变化,但妻子依然选择维持婚姻关系,这削弱了妻子有关通奸行径无法忍受,并致使婚姻破裂主张的可信度。

“尽管她知道这些,但还是选择不离婚,甚至继续接受(丈夫)赡养。”

艾薇洛法官阐明,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1条文,若夫妻中的一方改信伊斯兰教,另一方可以此为由申请离婚。

她认为,妻子本可在丈夫于2000年改信伊斯兰教时,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但她并未这样做;而丈夫曾于2012年入禀伊斯兰教法庭,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但妻子拒绝参与诉讼。

“种种拖延表明了(丈夫)在民事法庭上缺乏与(妻子)离婚的紧迫感。”

艾薇洛法官续称,虽然双方都有所拖延,但丈夫的重婚行为使得这对夫妻有权离婚。

至于婚姻财产的分割上,艾薇洛法官裁定,丈夫需将其在文良港住宅的所有权转让予妻子。

“首先,丈夫在二十多年前就已搬出去了,直到2012年才支付零星的赡养费,妻子与孩子则需独自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虽然她驳回了妻子要求丈夫缴清拖欠赡养费的申请,但谕令丈夫需将另一处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赠予妻子。

“首先,房产的租金可以满足(妻子)经济需求,因此这一裁决将降低每月支付赡养费的必要性。”

据悉,丈夫正就此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黄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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