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5日讯)警方将援引3项法律条文,调查英国摇滚乐队The 1975事件。

3项法律条文,包括《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侮辱他人第504条文(故意侮辱和蓄意破坏安宁),以及《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

雪州总警长拿督胡申今日召开记者会表示,警方目前已向13人士录取口供,包括主办单位和参与这次活动其他团体。

他说,The 1975乐队成员在事发后,便迅速离开大马,而警方仅在隔日中午时分才接获投报。

“警方也接获18宗针对此事的投报,其中8宗投报来自雪州,其馀来自其他州属。”

询及该乐队是否因刻意避开执法而离开大马大马时,他简短回应说,待警方深入调查。

“针对此案,警方仍有许多程序需要进行,诸如向主办当局索取相关合约文件研究内容。”

英国摇滚乐队The 1975于本月21日在雪邦Good Vibes Festival的音乐会上,突然公开表演男男激吻,更公开批评大马关于LGBT群体的法律约束,以致这场音乐会不得不半途中断。

程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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