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2日讯)中国深圳一宗与公司年宴有关的劳资纠纷,近日引发关注。一名员工因拒绝在公司年宴上表演节目,隔日即被公司解雇。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裁定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据深圳市总工会公布的案例显示,涉事公司在周末举办年终聚餐,对外宣称活动“非强制出勤”,然而却要求员工小明(化名)上台进行脱口秀表演。小明以工作进度吃紧为由婉拒,没想到引发主管不悦,认为他“不给面子”。
隔天,公司即向小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指他不服从安排、构成旷工,属严重违纪行为,直接终止聘用关系。小明认为处分不合理,随即提出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雇。
案件历经仲裁程序、一审审理及二审协调后,法院最终认定,这次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须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该案也被视为近年企业年宴争议中的指标性案例。
针对“年宴是否属于工作安排”的判断标准,深圳市总工会在案例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关键在于活动是否真正建立于自愿基础。若企业要求全员到场,并将出席情况与考勤、绩效或奖惩挂钩,使员工不参加就可能面临不利后果,该活动即带有强制性,不能简单视为福利。
相反地,若企业明确表示活动不列入考勤、不参加也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甚至为参与者提供补助或便利措施,才较符合福利性质的定义。
总工会也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年宴名义,对员工滥用管理或惩戒权。对于非强制性活动,员工依法享有拒绝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此解雇、扣薪或进行变相处罚。
即便活动被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若安排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提供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并确保员工的休息权与其他劳动权益。
法院判决同时释出明确讯息,即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无限延伸,管理权一旦建立在“面子”之上,反而更容易在制度与法律面前失去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