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9日讯)低收又身障的单亲妈妈控父亲当年酗酒未扶养,且曾将她卖到妓院,因此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父亲义务;父亲称因努力赚钱疏于顾家,卖女儿是妻子所为与他无关。法院判父亲胜诉。

中央社报导,目前住在台东某养护中心的91岁男子,养护费用为新台币3万1800元(约4514令吉),扣除补助,每月还要需支出约1万5000元(约2129令吉),因此向最小女儿要求扶养费。

小女儿向台东地方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她表示,4岁时父亲酗酒不照顾小孩,她和3名姊姊经常没饭吃,只能靠奶奶提供三餐,她14岁至15岁间,父母亲又将她卖到妓院,她奋力逃出经邻居报案,母亲也因此坐牢。

小女儿说,她中度身障,又为低收入户,且为单亲妈妈,还要扶养2名已成年但仍在就学的儿子,其中次子为身心障碍,目前连房租都快无法负担,希望法院免除她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男子的三女儿也出庭作证指出,奶奶扶养她们姊妹的钱都是奶奶卖金纸赚的,“我没看过父亲拿钱给我奶奶”。

三女儿表示,大姊、二姊也是被卖掉,过程她很清楚,她看到虽然是大姊将妹妹带到妓院,但她知道家里的事全部都是父亲做主,没人敢反抗,是父亲指示大姊带走妹妹的。

男子向法院表示,当时委托母亲帮忙带小孩,他赚钱有交给母亲,家里很穷,他忙著赚钱,没时间照顾小孩;再者当初是女婿和妻子将小女儿卖到妓院,与他无关。

法院调阅资料,男子的妻子林女确因卖3名女儿遭判刑入监。检察官侦办时,林女均坦承自己卖女儿时并未征得丈夫同意,卖女儿行为和丈夫、其他人无关。

有关男子未尽扶养女儿部分,法官认为女儿未看到父亲给奶奶钱,并不代表父亲就没给钱。

法官认为,女儿对父亲的指控均不足采信,且父亲并无故意对女儿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因此驳回女儿免除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声请,全案还可上诉。

刘修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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